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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7-25 】

大连开放大学开放教育

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四章  招生专业管理         

 第五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六章  报名注册管理             

第七章  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大连开放大学依托国家开放大学开展远程开放教育包括本科(专科起点、高中起点)和专科两种层次。

第二条 大连开放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四个面向”,贯彻学历教育创优提质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为全民终身学习提供优质学历教育服务。

第三条 大连开放大学加强招生过程监管,严查违规发布招生广告、违规设点、异地招生、代理招生、挂靠注册、虚假宣传、信息造假等违规行为,严禁学习中心与招生中介合作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

为加强和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及大连开放大学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各学习中心须设置专门的招生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大连开放大学招生管理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规定,制定大连开放大学招生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

    (二)确定招生专业和规模,并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三)负责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业务培训和工作总结,鼓励招生人员进行招生管理方面的专项研究,组织开展招生工作评优和表彰。

第六条 学习中心招生管理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大连开放大学招生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招生工作办法,落实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网络、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开放大学招生宣传的要求,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并在有影响的媒体及学校招生网站上公示招生简章。同时承担向学习中心发放国家开放大学印制的招生海报等宣传材料,指导各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在招生宣传过程中,需将自行制作的招生宣传材料原件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九条 学习中心依据学校招生宣传的要求,在主要招生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国家开放大学印制的招生宣传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同时结合学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开展多种招生宣传活动报名咨询解答。各单位须将自行制作招生宣传材料原件报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十条 招生宣传内容须客观真实,不得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承诺,不得发布模糊、虚假信息类似误导学生的违规招生信息。招生宣传内容应公示招生单位名称、入学资格要求收费标准、时间、学习模式学习年限、考试方式证书授予、电子注册、咨询与投诉电话或邮箱信息。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须以国开总部招生政策为依据开展招生咨询工作,清晰明确解释招生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例如:要对报名学生做好相关的入学资格审核、学习形式、修业年限、统考科目、学历文凭性质、学位授予条件、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的解释性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大连开放大学专业设置及调整的规定,遵循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总体原则,把握专业设置的总体情况,适应各行业对人才个性化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在大连开放大学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的专业范围内,拟定招生专业,并按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结合办学实际需求,可按照大连开放大学的相关规定,申请开设省校未设的专业。经省校相关部门研讨、审订,报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后准予招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应当深入基层、行业、企业开展需求调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学习中心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大连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处审批后报国家开放大学。

第十六条 大连开放大学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批复的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当年的招生方案要求调控学习中心和专业招生计划,合理分配招生计划,掌控招生规模,在满足当地教育需求的同时提升计划执行率。

第十七条 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学校各办学层次的招生计划可在国家开放大学批复的年度招生计划基础上上浮10%。确因特殊情况,实际执行计划超过原计划及上浮计划的,学校于每季招生截止日期前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追加计划书面申请。未经批复而自行增加招生计划的,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六章  报名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招生报名注册工作,主要依托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实现,由各学习中心根据学校的要求,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本科

1)本科(专科起点本科)

    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

    2)本科(高中起点本科)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二)专科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三)药学专业招生对象仅限于在职在岗的卫生、医药行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学习中心负责接待学生报名咨询、指导学生提交报名材料、查验学生所提供原始证件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学生入学资格并签订入学承诺和建立报名档案;负责录入、核对新生信息,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上报新生数据,提交复审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审工作,注销不具备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按照规定时间上传复审数据到国家开放大学,做好学生的入学资格校验及反馈工作。

第七章 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习中心均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过程,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

(一)不符合国家开放大学招生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大连开放大学审核备案,自行招生或增开新专业;

  (三)有不实宣传、虚假承诺;

  (四)故意接收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理,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经调查,本区域确实存在违规招生或冒用大连开放大学名义招生的行为,应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联合当地执法部门共同处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二)对各单位的违规招生行为,均由大连开放大学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规招生被处理的学习中心,应及时整改,纠正错误,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将整改结果逐级上报,学校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招生情况,视情节,给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招生专业和计划、暂停招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招生资质,对违规招生的责任人及其所属单位给予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开放大学   开放教育处                                    202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