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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2-03 】

根据《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教职成〔2016〕2号)和《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推进办学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开发〔2016〕6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电校教[2004]74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开放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制订学校开放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合作办学单位的设立与服务

(一)原则

1.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地域均衡与优势互补,设立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

2.新申请的办学单位,通过审核批准后原则上设立为教学点。学校对合作办学教学点开办专业及招生计划进行审核。新办教学点原则上不允许开办本科专业。合作办学教学点须在学校批准的招生区域、学历层次和专业范围内面向自有生源组织招生,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学校招生办负责培训合作办学教学点招生工作人员,向学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学生注册前需在《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生注意事项》(附件1)上签字确认。

(二)标准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设立需满足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所制定的设立标准(附件2)。具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办学条件,保证开放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三)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有关办学资质证明并填写《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点申报表》(附件3)。

2.实地考察

对有合作办学意向的单位,由招生办牵头,教务处等职能部门配合,对其基本办学条件和生源情况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办学资质、办学设施、教学与管理队伍、教室与计算机网络条件等。

3.汇报审批

招生办将新增教学点情况形成考察报告,负责向学校汇报并会议审议,教务处对教学点设立标准、办学条件负责。通过最终审批的单位成为大连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点。

4.签订协议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与新设教学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正式开展各项工作。

5.申办备案

教务处、招生办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和学校《开放教育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向国家开放大学办理申办备案开放教育教学点(学习中心或学习点)手续。

6.后续服务

由招生办牵头负责教学点后续跟踪接待服务,协调教务处、学生处、教学学院、财务处、资源中心等部门为合作办学教学点相关人员提供培训,为其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提供指导、帮助和协调服务。

二、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的退出

(一)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退出:

1.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自愿停办的。

2.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三季没有招生的。

3.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在教学、管理、服务方面出现严重事故的。

(二)程序

1.自愿退出合作的处理办法

主动提出退出合作的教学点需提前一个学期书面告知并书面明确保证对在校未毕业学生的管理责任。

  1. 三季没有招生的处理办法

    教学点三季没有招生视为停止合作,学校通知教学点书面明确保证对在校未毕业学生的管理责任,解除合作协议。

  2. 在招生、教学、管理、服务方面出现严重事故的处理办法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在招生、教学、管理、服务方面违反办学协议或出现严重事故的,学校将通知教学点暂停招生。暂停招生、但尚未被撤销的教学点如需恢复招生资格,需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暂停招生的教学点如果没有按照学校要求整改,学校将取消合作,撤销教学点。

    三、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评估与质量监控

    为保证学校办学系统内各教学点的规范办学和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远程开放教育的教育教学服务,学校教务处(评估督导办)牵头,每年开展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办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重点

    专项检查重点是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设置、运行制度建设落实,招生、教学、考试规定实际执行,教学教务过程性管理,学习支持服务,安全稳定(网络、管理)等方面。

    为便于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梳理、自查和整改,列出附件4《大连电大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负面清单自查表》。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对各个问题作出准确自我评价,并在“情况说明”栏中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3. 检查工作程序

    学校教务处(评估督导办)在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自查结果基础上,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1、自查阶段。按照学校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办学质量的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开展自查,提交《大连电大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负面清单自查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如下备查材料:(1)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制定的办学、教学教务、招生管理、考试、考务、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电子版);(2)近一年内专业责任教师与授课教师情况表(电子版);(3)近一年内所开设课程的教学、作业、考试等材料(纸质版)。

    2、抽查阶段。学校教务处(评估督导办)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网上核查、数据核查、电话回访、补充询问、座谈会、听评课等方式,对所提交、填报材料进行核实、分析;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对相关教学点实地抽查。

    3、检查通报。学校将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教学点进行约谈批评,存在问题严重的提出取消合作办学意见。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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